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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太地区旅游联合会(中文简称为亚旅联;英译名为ASIAN-PACIFIC AREA TOUR UNION,英文缩写为APATU)是非盈利、非官方的国际性组织,总部设在中国香港,在纽约联合国总部、拉美和欧洲等地区设有办事处。亚旅联现有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及会员单位近千家,云集亚太旅游业界和工商业界之翘楚;常设办事机构10个,其中职能部门4个(理事会工作部、调研部、会员部和国际合作部);目前亚旅联已与世界上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旅游同仁建立了双边或多边合作关系;亚旅联现创办有《亚太旅游》杂志和面向中国大陆的五个旅游专业性网站:“中国旅游机构网”、“中国旅游新闻网”、“中国旅游人才网”、“中国旅游会展网”、“中国旅游招商网”。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二十一世纪是亚太的世纪,亚旅联在更好地协助亚太各国政府的旅游工作,更有效地为广大会员服务方面,将发挥特有的桥梁纽带作用。


亚旅联宗旨:
1、加强亚太地区旅游业界的国际合作,联合全体会员进行世界性的旅游促销活动,以此增进彼此间的友谊和交流。
2、倡导社会旅游,向各国旅游者传播大众化旅游信息,以培养和增强他们来亚太地区旅游的兴趣,全面展示本地区的旅游潜力。
3、发展旅游科学联系,积极开展本地区旅游研究工作,编写和出版相关旅游资料。
4、通过实际而有效的工作,力争减少乃至消除妨碍亚太地区旅游发展的不利因素,推动二十一世纪亚太地区旅游经济的高增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组织名称:亚太地区旅游联合会ASIAN-PACIFIC AREA TOUR UNION,英文缩写为APATU。

第二条 本会是由亚太地区旅游行业的有关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亚太地区综合性旅游行业联合会,是非赢利性的国际合作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亚太地区旅游业界的国际合作,联合全体会员进行世界性的旅游促销活动,以此增进彼此间的友谊和交流;倡导社会旅游,向各国旅游者传播大众化旅游信息,以培养和增强他们来亚太地区旅游的兴趣,全面展示本地区的旅游潜力。
第四条 本会常设机构设在香港,上海设办事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协助贯彻执行;
(二)每年召开年会、研讨及其它专题会议;
(三)收集世界各国本行业的基础资料并调研有关情况,协助推动亚太地区行业内部相关方面的
协调发展;
(四)开展旅游市场的调研和预测,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五)在行业建立旅游经济信息网络,进行有关国内外的市场信息、先进管理方式和应用技术的
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
(六)组织开展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和报送反馈工作,推动和督促会
员提高服务质量;
(七)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维护旅游行业的市场秩序,提高旅游行业服务水平;
(八)在全球设立办事机构,为成员事业发展提供帮助与服务;
(九)开展会员培训,举办展览、组织抽样调查、安全检查,参与星级饭店、A级景点评定复核、
创建亚太优秀旅游城市等工作;
(十)每年在成员所在地轮流举办亚太国际旅游推介会,向公众宣传和推介会员;
(十一)以亚太地区旅游联合会的民间组织代表身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原则上以专家为主)。团体会员包括: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及普通会员,并聘请名誉理事长和荣誉理事单位。新入会会员为普通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旅游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下列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四)行业中有影响、有威望的人员可聘请任协会名誉会员职务;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入会单位及个人按要求填写会员申请表,加盖公章。将申请表传真至协会秘书处(个人会员附1寸免冠近照两张);
(二)协会秘书处在收到传真后,呈交理事长审批,或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按照会员入会条件进行审批,十日内作出是否接纳其为协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的决定;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向被批准入会的会员发同意入会通知;
(四)交纳当年会费;
(五)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申请者即正式成为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更名和联系方式变更
(一)如会员单位名称变更,应出据盖有本单位原印鉴和更改名称印鉴的证明信件,并将原会员证书寄返协会,协会给予换发新名称的会员证书;
(二)若会员通讯地址、电话、传真、法人代表、联系人等信息变更也应及时书面通知协会,以保证协会与会员的正常联系。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三) 对本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四) 对本会议享有有关活动享有承办权或赞助权;
(五) 参加本会组织的年会评选活动;
(六) 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权要求本会协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七) 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八) 本会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各团体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
(五)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问题;
(六)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届召开一次大会。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要求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要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由会长召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与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审议通过本协会的行规和行约;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总人数人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公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会长认为必要,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理事长是本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理事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形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关于团体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有关补充规定
会费是行业协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协会为会员服务的物质保障。协会章程第三章第七条规定:“按规定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亚太地区旅游联合会团体会员缴纳会费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 缴纳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会会费标准为:
(一) 普通会员的年度会费2000元人民币;
(二) 事业单位缴纳800元人民币;
(三) 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3000元人民币;
(四) 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4000元人民币;
(五) 副理事长单位年度会费为5000元人民币;
(六) 个人会员的年度会费为500 元人民币。
二、缴纳时间:团体会员在本年3月底以前将本年度的会费一次交齐;
三、不履行义务连续两年不交会费,接到催缴通知仍不缴纳的予以除名;
四、被除名单位可以重新入会,但要填写入会申请表并缴纳入会费1000元人民币;
五、本规定经理事会审定通过,2007年度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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